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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在沪投资各种费用参考——(一)土地使用费
 


(一)土地使用费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有价用地的原则。用地方式有两种:一是依法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与市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签定出让合同,即一次性买断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二是以每年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包括以租赁方式取得房屋场地。

土地使用费是指使用土地资源性质的费用,不包括征拆迁安置费用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土地使用费根据地理环境条件和土地用途确定,分为五类十级。其收费标准,每年每平方米最高为人民币 170 元,最低为人民币 0.5 元,各等级幅度内的具体费额,由上海市土地主管部门核定,详见下表。

上海市土地使用费标准 单位:元 / 平方米 · 年

用地性质(类别)

土地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1. 商业,金融,旅馆,综合,办公,娱乐

170

140

100

80

45

26

20

14

10

/

2. 居住(商品房)

110

100

80

60

38

18

12

10

8

/

3. 工业,仓储,交通

一般企业

130

110

80

38

25

14

10

7

4

/

先进技术,产品出口型企业

100

80

45

25

7

5

4

3

2

/

4. 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

45

35

28

22

14

8

6

4

2

/

5. 种植,养殖

一般企业

/

/

14

12

6

5

2

2

1

0.5

先进技术,产品出口型企业

/

/

7

6

3

2

1

1

0.5

0.5

土地使用费标准的调整间隔期不少于 3 年,每次调整幅度不超过 30% 。土地使用费标准调整后,合营企业应按新的标准缴纳土地使用费。但土地使用费在合营企业开始用地的五年内不调整;按营业额百分比缴纳的土地使用费不调整。

外商投资企业除依法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外,均须按上海市人民政府 1996 年 6 月 21 日 发布的《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的核定手续,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土地使用费。

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国有土地使用费的核定手续由上海市房地局办理。地址:浦东崂山西路 201 号九楼。电话: 58881688 。用地在浦东新区范围内的,向浦东新区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须带可行性报告、合同及批复、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房地产权转让或建设用地批文及批准书,先进技术或产品出口企业证书、法人代表委托书及企业所需说明文件。

土地等级划分

1. 土地等级调整

随着我市市政基础设施、投资环境的改善和行政区划的变动,现作如下调整:

( 1 )全市实行统一的土地等级标准;

( 2 )划入市区(不含浦东新区)的乡、村土地等级均按相邻地区等级调整为五级;

( 3 )浦东新区、闵行、嘉定、宝山等区的部分地段也作相应调整。 2. 调整后的土地等级划分

一级:

中山东路(金陵东路至南苏州路)两侧;

南京路(中山东一路至乌鲁木齐路)两侧;

西藏路(淮海路至苏州路)两侧;

淮海路(西藏路至襄阳路)两侧;

金陵路(中山东二路至普安路)两侧;

二级:

浦西中心区(东至中山东路,南至新开河路、人民路、淮海东路、西藏南路、复兴中路、瑞金二路、肇家浜路,西至华山路、乌鲁木齐路,北至北京西路、石门二路、苏州河岸线);

鲁迅公园地区(东至甜爱路,南、西至四川北路,北至东江湾路、甜爱支路); 外白渡桥以北地区(东至闵行路,南至苏州河岸线,西至四川北路,北至天潼路、长治路);

四川北路两侧。

三级:

老城区(东至黄浦江岸线,南至陆家浜路、徐家汇路,西至瑞金二路;北至复兴中路、西藏南路、淮海东路、人民路、新开河路);

提蓝桥地区(东至临潼路,南至杨树浦路、东大名路,西至公平路,北至东长治路、长阳路);

曹家渡地区(以长寿支路、长寿路折长宁支路,转康定路、余姚路为界);

虹古地区(东至陵园路,南至徐虹支线,西至虹徐路,北至虹桥路);

铁路上海站地区(东至共和新路、大通路、南、西至苏州河岸线,北至中兴路); 虹桥经济技术开发区

平凉路(临潼路至隆昌路)两侧;

共和新路(天目路至中山北路)两侧;

武宁路(长寿路至中山北路)两侧;

愚园路(乌鲁木齐路至中山公园)两侧;

虹桥路(华山路至虹桥机场)两侧;

南京西路(乌鲁木齐路至延安西路)两侧;

延安西路(乌鲁木齐路至虹桥路)两侧;

新华路(淮海西路至中山西路)两侧;

吴淞路、溧阳路四平路连线(天潼路至大连西路)两侧;

大名路、东大名路、长治路、东长治路、天目中路、天目东路、长寿路、淮海西路、漕溪北路、西藏北路两侧;

浦东新区的小陆家嘴地区(东至源深路,南至浦电路延伸至源深路,北、西沿黄浦江岸线)。

四级:

东、南沿黄浦江岸线、龙华港,西至龙华西路、中山南二路、中山西路、徐虹支线、陵园路、虹桥路、伊犁路、沿虹桥经济技术开发区至中山西路,北至中山北路、大连西路、控江路延伸至黄浦江边;

五角场地区(北至盘山路、政立路,西、南至铁路江湾支线、国定路折国粹路延伸,东至国和路延伸至国粹路直角相交处);

虹桥机场;

四平路(大连西路至五角场)两侧;

中山北路(大连西路至大柏树)、邯郸路两侧;

逸仙路(大柏树至三门路)两侧; 浦东新区的上川路沿浦东大道至内环线(罗山路、龙阳路)至浦东南路至上南路沿黄浦江东岸线,严桥乡、洋泾乡其余地区。

五级:

铁路徐虹支线以南、虹梅路以东原属上海县现属闵行区部分;

浦西其余市区部分(包括划入虹口、闸北、普驼、长宁、徐汇区的乡、村);

浦东新区的花木乡内环线外地区,金张路以西、龙东路以北,上南路以东、杨高路以北。

六级:

泰和路、泰和西路以南,沪太路以东,场中路以北,东至黄浦江岸线的宝山区部分,马路河以南,同济路以东至长江口岸线的地区;

沪青公路以南,铁路南新环线以东,春申塘河以北的地区; 浦东新区的高桥镇、高桥乡、张桥乡、金桥乡其余地区,六里乡、北蔡镇、杨思镇、杨思乡川杨河以北地区,上南路以西、川杨河以北、黄浦江以东、以南地区。

七级:

泰和路以北、盛石路以南、蕴川路以东的地区;

铁路新闵支线以南至黄浦江岸线的地区;

春申塘河以南,朱曹路草堂路以东的地区;

曹安路两侧(嘉定区内的);

浦东新区东沟乡、三林乡、张江乡、杨园乡、高南乡、高东乡、六里乡、北蔡镇、杨思乡、杨思镇川杨河以南地区。

八级:

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郊县工业区;

闵行、宝山、嘉定区内的区属镇; 市郊县属城镇;

浦东新区的凌桥乡、唐镇乡、川沙镇、城镇乡、顾路乡。

九级:

市郊(不含浦东新区)区、县其余地区;

浦东新区的合庆乡、蔡路乡、孙桥乡、王港乡、龚路乡、江镇乡、六团乡、施湾乡、黄楼乡。

十级:

沿海滩涂。

市区繁华地段和非繁华地段的划分: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地段为繁华地段,五级以下为非繁华地段。

有关具体执行问题

1. 调整后的土地使用费标准,自 1995 年 7 月 1 日 起执行。

2. 凡在 1995 年 6 月 30 日 前已批准用地的外商投资企业,暂时执行 1991 年的土地使用费标准。外商投资企业用地满 5 年以上的,期满后执行新的土地使用费标准。

3. 对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经市外资委批准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法规,并执行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的股份制企业,从 1995 年 7 月 1 日 起,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 [ 沪府发( 1986 ) 113 号 ] 的规定,征收土地使用费,其中由原国有企业改制的, 1998 年 6 月 30 日 前按 1991 的土地使用费标准减半征收。

4. 外商投资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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