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自来水费
1. 水价:由市自来水公司供应的非居民用水,如工业、宾馆等一般企业单位为每立方米 0.90 元,同时代收排水费。由郊县水厂供应的,按所在县供应国有企业价格收费,如松江县城区非居民用水为每立方米 1.00 元。
2. 超过用水计划的部分,水价另按 10 倍加收。
3. 工程费用:
( 1 ) 接水工程费:自市政道路(或街坊)自来水管接至水表处的全部费用;
( 2 ) 排管工程费:涉及市政道路(或街坊)自来水管必须按规划实施的工程费用。
上述自来水管道、设备、产权归属供水部门所有。
4. 在用户基地内的专用消防进水设备,按规定收取养护费。
增容费收取标准 单位: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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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标准 |
按最高日用量计算 |
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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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高级饭店 |
立方米 |
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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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企业,营业 |
立方米 |
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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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事业 |
立方米 |
450 |
排水费: 0.34 元 / 平方米
1. 凡向排水设施排放废污水的单位,均需缴纳排水设施使用费。排水费由上海城市排水有限公司统一委托自来水公司征收;地下水、自备水的排水费由排水公司自行征收。
2. 企业的排水量一般按其用水总量的 90% 计算,其中产品以水作主要原料的企业和生产工程中水的蒸发量较大的企业,其排水量按总用水量扣除产品含水量或水的蒸发量后计算。污水、废水的排放应接受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管理。 |